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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苏工网语】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,适配灵活就业“新职场”

何应洋 江苏工会 2023-01-12




福州市某单位员工黄某,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,交接工作后表示,未完成的工作可回家继续完成。当晚8点多,在家中感觉喘不上气,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。病发时,其靠在椅背上,手上还抓着一份工作材料。

对这种因身体不适,请假在家办公期间猝死,究竟算不算工伤?近日,当地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,对这起工伤认定案件,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。

福州市鼓楼区人社部门认为,“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,而在家中,不能算作工伤”。因此,作出“不予认定”的决定。

诉讼阶段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“为了单位的利益,把本职工作带回家,因疾病死亡,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。在家加班工作期间,也应当属于‘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’的延伸。”为此,驳回了人社部门“不予认定”的决定。(10月26日《工人日报》)




本案中,人社部门与法院的主要分歧在于居家办公是否属于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”。人社部门给出了否定的答案,而法院经审理则认为,黄某在家加班工作,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,应当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的“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”。其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,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应认定为工伤。











近年来,随着新业态的蓬勃兴起,特别是“互联网+”时代的到来,灵活就业人员大幅度增长。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,截至2021年底,中国灵活就业人口达到2亿。智联招聘发布的《中国远程居家办公发展报告》显示,八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倾向于找可以远程居家办公的职位,九成求职者在疫情后更希望公司允许职工远程居家办公。


在居家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,“工作场所”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,不少地方因此在工伤认定上纠纷频发。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,大多会因为“居家”而被驳回。现行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,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:工作时间内、工作场所内、因工作原因而受伤。居家办公突发疾病,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主要原因,在于工作地点和生活场所的高度重合。想认定为工伤,不仅要证明“家”是生活场所,同时还是工作场所,一定程度上给工伤认定带来难度,增加了复杂性。另外,居家办公申请工伤认定,耗时费力,维权成本明显高于普通工伤认定申请,既不利于工伤职工的权益维护,也不利于企业的和谐发展。






党的二十大提出,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,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。当下,居家办公已逐渐成为职场新常态。对这一类劳动者的工伤认定,不能因循守旧,应当与时俱进,跟上时代发展步伐,努力从顶层设计、精准司法、源头防范等方面,为他们织密“防护网”、撑起“保护伞”。






立法机关、政府部门

要加强调查研究,坚持问题导向,及时修订、出台相关法规政策,健全完善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匹配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流程,把居家办公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,让“家”不再成为工伤认定的阻碍。




人民法院、人社部门

处理具体个案时,要坚持我国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,准确把握立法精神,不简单机械套用法条,特别在突发疾病是否发生于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,比照最高法相关判例,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。




政府相关部门、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

要指导、督促平台企业、用人单位,建立居家办公的管理台账,明确工作任务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和考核机制,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将居家办公写入劳动合同,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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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何应洋

编辑:李澍

审核:马亚东

校对:蔡银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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